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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浏览:
文章导读:一、增值税 1. 备案所需资料(首次申请):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

一、增值税

1. 备案所需资料(首次申请):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 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3.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所需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4)。

4.本期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5.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6.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1.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适用范围: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享受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5.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以上比例和人数的要求外,享受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 计算公式: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四、个人所得税

1. 减征原则: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

2.减征对象: 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本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

4.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 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注: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级 数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减征比例(%) 1 不超过5000(含)元的 100 ,2 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50, 3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5.减征期限:  每年均可减征。

6.首次办理减免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残疾证明(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 ④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以后年度办理减免税时,除残疾程度发生变化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新的材料外,不需要再办理减免税申请,可凭以前年度减免税批复直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

7.申请时间: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 申请时间超过三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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