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申请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的能源部门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申请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的企业资格;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电力预防性试验设备) 、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注意: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